首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 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