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

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