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