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八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