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九十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