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九十一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