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