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