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风险处置 第十八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风险处置 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下,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进出口工业品风险,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采取风险预警或者快速反应措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