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快速反应措施包括:

调整检验监管模式;

责令生产经营者对存在风险的进出口工业品实施退运或者销毁、停止进出口、停止销售和使用或者召回;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风险的进出口工业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组织调查特定时间段中,同类产品、相关行业或者关联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并提出协同处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