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向相关检验检疫部门发布风险警示通报;
向生产经营者、相关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或者通知其及时采取措施,消减风险;
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确定对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和危害的强制性措施,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警惕涉及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和危害。
向相关检验检疫部门发布风险警示通报;
向生产经营者、相关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或者通知其及时采取措施,消减风险;
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确定对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和危害的强制性措施,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警惕涉及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