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七章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九十六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具体负责机坪运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九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自有或者专用机坪的管理责任。 第九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成立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组成。 第九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管理要求统一、作业程序统一、操作标准统一的原则组织编制机坪运行管理手册,并督促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 第一百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建立机坪运行的全区域、全链条、全要素检查制度,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实施全天动态检查,并定期组织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建立机坪车辆及设备的准入、使用、维护和退出管理制度,以保障持续适用。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合理调配机位,充分利用旅客登机桥和机位资源,方便旅客及勤务保障,减少因机位的临时调整给旅客及生产保障单位带来的影响,公平地为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供… 第一百零三条 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按照高效运行的原则建立航站楼、机坪、车辆和设备停放区等运行保障区域一体分区运行机制。为将本场作为主运行基地、飞行基地的各… 第一百零四条 当机场发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航班大面积延误、航班长时间延误、恶劣气象条件、重大航空运输保障任务以及航空器故障等情况时,机场运营人应当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航空器… 第一百零五条 航空器长时间停放、过夜停放,以及在机坪内开展与保障作业无关的其他活动,应当征得机场运营人同意。 第一百零六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和飞行机组的需求对航空器进行引导。 第一百零七条 接机人员应当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5分钟,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 第一百零八条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航空器保障作业人员接到接机人员指令方可开始作业。航空器安全靠泊状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 旅客登机桥操作人员进行靠桥、撤桥作业时,其他人员、车辆和设备不得进入旅客登机桥活动区。在非工作状态时,旅客登机桥轮停留在回位点。 第一百一十条 航空器滑出或者被推拖出机位前,送机人员应当确认: 第一百一十一条 旅客步行通过机坪上下航空器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引导。旅客通行路线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线,任何车辆、设备不得横穿旅客队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旅客登机桥和停场航空器造成影响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航空器进行系留,操作旅客登机桥的单位应当对旅客登机桥进行系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维修单位指定试车、维修和清洗作业区域,并明确作业区域的使用管理要求。专用试车坪应当设有航空器噪声消减设施,并具备安全防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航空器除(防)冰保障单位建立航空器除(防)冰统一管理机制,提升航空器除(防)冰作业保障能力。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制定机坪作业车辆、设备停放管理制度,并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机坪作业车辆和设备应当停放在指定区域,并有效固定。车辆、设备不得影响消防栓井和油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航班保障期间,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滑行通道的使用;在非航班保障期间,机位作业等待区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和设备。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机坪内易被行驶车辆刮碰的建筑物、固定设施等,应当设置防撞警示、限高等标志。重要的建筑物构件、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撞保护装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飞行区内设置地面设备加油站应当征得机场运营人的同意。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建立飞行区内新能源车辆、设备及充电基础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运行、监控、维护和应急等管理要求,并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