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飞行区内设置地面设备加油站应当征得机场运营人的同意。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或者许可失效后,不得提供加油服务。

任何单位不得在飞行区内开展经营性流动加油服务。飞行区内有关保障单位确需开展自用流动加油的,应当符合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