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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七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第八条 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国产软件… 第十条 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二条 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通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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