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备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