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