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销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