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软件产品样品;
该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或信息产业部认可的其他测试材料;
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软件产品样品;
该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或信息产业部认可的其他测试材料;
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