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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验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检验机构不得承担下列检验业务: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核定车辆产品类别,准确核实车辆产品基本参数。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据实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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