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检验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二章 检验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检验机构不得承担下列检验业务: 对不符合《公告》规定的产品进行检验。(如“大吨小标”:标定装载质量低于设计承载能力); 对国家授权检测范围以外的车型进行检验。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