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

检验机构的检验管理部门、承检部门及检测组应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检验任务受理、产品检验分工、检验报告编写及审核等环节应当严格把关,互相监督,以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