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核定车辆产品类别,准确核实车辆产品基本参数。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核定样车的车辆产品类别,准确测量并如实记录样车基本参数(企业申报参数应当与检验报告中的参数一致)。对于载货汽车和农用运输车,应当核定样车装备质量,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利用系数、货箱栏板高度等核定装载质量及样车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