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据实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项目的确定、检验数据的处理、检验报告的编审中,应当严格实行校核、审核、批准等三级审核制,并对检验项目的完整性、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不得编造和篡改检验报告,不得擅自降低要求,不得篡改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