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六章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 第五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预防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并遵守下列要求: 第五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规范的案由格式认定公路违法行为并制作法律文书。 第五十五条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公路违法行为,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近。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路政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路政执法人员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对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同时构成民事违法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配合民事责任的追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对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