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价格机制和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调度在送出省的上网电价,按送出省省内同时段市场交易价格加上对应电量的上月系统运行费确定。其中,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省内现货市场实时价格确定… 第十五条 应急调度在受入省的落地侧电价,按省间现货市场结算价格上限或南方区域现货市场出清价格上限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六条 受入省落地电价减去送出省上网电价、各环节输电价格、线损折价后为正的,相关费用纳入送出省系统运行费,由送出省用户和发电企业共同分享,分享比例为80%、20%;受入… 第十七条 当跨省跨区直流专项工程的应急调度与实际物理送电功率反向时,应急调度的跨省跨区输电费用和线损折价用于冲抵跨省跨区直流专项工程的输电费用和线损折价。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指导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谁支援、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明确应急调度电量、电费在送出省发电和用户侧以… 第十九条 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电量的结算价格,送出方与受入方达成约定的,按照约定价格结算。未达成约定的,参考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机制结算。 第二十条 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由送受双方调度机构向对应交易机构提供应急调度记录,在送出方交易机构清分后由送受双方交易机构各自出具结算依据,送受双方电网企业完成各自经营区内的结… 第二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全面、准确记录应急调度有关情况,参照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和流程,披露启动原因、起止时间、执行结果等内容。电力交易机构做好应急调度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