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由送受双方调度机构向对应交易机构提供应急调度记录,在送出方交易机构清分后由送受双方交易机构各自出具结算依据,送受双方电网企业完成各自经营区内的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