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指导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谁支援、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明确应急调度电量、电费在送出省发电和用户侧以及受入省用户侧的分配和分摊办法。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按规定单独归集应急调度相关电量、电费。应急调度电量不纳入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及偏差电量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