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八章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经理、主任,下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 第四十条 建立审贷分离制: 第四十一条 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对大额借款人建立驻厂信贷员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离职审计制: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