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 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行长负责。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