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