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3. 第三章 实施程序
  4. 第三节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质检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质检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质检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三十条 各级质检部门当场制作的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应当即时直接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质检部门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