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质检部门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不能按期送达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