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质检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质检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