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质检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质检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质检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人到质检部门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质检部门公示的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到质检部门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九条 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质检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电子管理系统,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