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质检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质检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