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到质检部门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质检部门公示的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质检部门公示的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