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到质检部门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的,质检部门的收讫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依法需要核对申请材料原件的,质检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