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