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七章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依据国家行政法规授权从事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参照本办法执… 第四十一条 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对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2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12月12日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9月…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