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其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复核决定应在30日内做出,复核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