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过错责任人不按规定期限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其上一级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处理或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