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