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2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12月12日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9月3日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6月8日发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 第四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