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