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一、 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二)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 (三) 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证明”。 (四) 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 (六) 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并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

二、 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修改为“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 (二)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三)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