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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一、

一、 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二)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 (三) 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证明”。 (四) 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 (六) 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并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

引用法条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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