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一节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节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五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相互配合,建立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制度。 第五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结算风险共担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建立证券结算保证金,用于保障交收的连续进行。 第六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视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状况,采取要求结算参与人提供交收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可以在其资金交收账户内,存放证券结算备付金用于完成交收。 第六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品保管库制度,将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于融资回购担保的质押券转移到质押品保管库。 第六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下列资金和证券,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组织管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授信额度,或将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证券用于申请质押贷款,以保障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的持续正常进行…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