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相互配合,建立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有关临时停市、暂缓交收等业务安排。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通知采取暂缓交收措施。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