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结算风险共担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建立证券结算保证金,用于保障交收的连续进行。 证券结算保证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补缴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规则中规定。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