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组织管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授信额度,或将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证券用于申请质押贷款,以保障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的持续正常进行。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