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2025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举报,鼓励“吹哨人”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吹哨人”,是指了解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况、掌握线索及证据,愿意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担当责任,主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供证券…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吹哨人”提供的线索,遵循依法秉公处理,分级负责办理,严格保密信息,充分保护“吹哨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吹哨人”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公布的网络平台、邮寄地址等渠道,提供有关个人或者单位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线索。 第五条 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线索的,“吹哨人”应当准确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吹哨人”为单位的,应当准确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 第六条 对“吹哨人”提供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线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处理。 第七条 “吹哨人”提供的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的线索: 第九条 对于内部知情人员提供线索的,线索处理单位可征得内部知情人员同意后请其协助核查。 第十条 “吹哨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查询线索处理程序性信息。线索处理单位不另行就线索处理情况答复或者告知“吹哨人”。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吹哨人”提供有效线索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证券期货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实名“吹哨人”提供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事实清楚、证据有效,经查证属实,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已…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予以奖励的案件,每案按罚没款金额的3%进行奖励,并区分以下情形设置奖金上限: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每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提供的案件线索在全国范围内有… 第十五条 多人分别提供同一违法行为线索的,综合考虑各“吹哨人”提供线索、事实和证据的重大性、有效性、充分性、及时性等因素,对“吹哨人”分配奖金。 第十六条 “吹哨人”主动交待其本人参与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事实的,中国证监会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依法依规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处理,或者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对其给予从轻、…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吹哨人”予以奖励的,在行政处罚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作出;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在相关法定程序完结、相应法律文书生效之后作出。对未经行政处…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奖励案件数量、奖励金额测算情况和当年部门预算情况批次实施“吹哨人”奖励工作。中国证监会公布拟奖励案件名单、奖励时间安排、确认登记程序等,拟奖励案件… 第十九条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中国证监会办理“吹哨人”奖励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纳入中国证监会部门预算,严格管理,规范支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吹哨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住所地址及其他可以识别“吹哨人”身份的信息,除依法使用外,均予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负责处理线索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诽谤、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吹哨人”,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阻拦、限制或者干扰内部知情人员提供违法… 第二十四条 “吹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造成相关信息泄露及其他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线索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吹哨人”提供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查处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作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吹哨人”与违法行为人串通,或者隐瞒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不予奖励情形,骗取奖励的,由中国证监会撤销奖励决定,收回已发放的奖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 第二十九条 “吹哨人”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参照本规定处理。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4日印发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号)同时废止。